(2012)魏民初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9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