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另川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另川,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00402号申请执行人张另川,男,194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列当事人之间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另川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33480元,案件受理费637元,执行费402元,合计345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让申请人张另川用存款单领取案件款33480元,案件受理费637元,申请人张另川已从本院领取,案件执行费402元,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