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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卞石头与张项友、张润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石头,张项友,张润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灵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卞石头,男,1950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陕西省洛南县寺坡乡中联村5组,现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张金栋,灵宝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项友,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张润方,又名张瑞芳,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住灵宝市,现住灵宝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柯保山,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石头与被告张项友、张润方、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2012年3月30日依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对原告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原告卞石头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项友、张润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石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石头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刚审 判 员  王岳民人民陪审员  赵汉民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