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庄宾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宾,磐石市人民政府,吴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吉中行初字第14号原告庄宾。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第三人吴玉增。原告庄宾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周晓东审判员 于晓峰审判员 钱 岩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隋雨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