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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松执非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丽松执非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温小运。被申请执行人孟际亮。被申请执行人吴香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松计征字(2012)第50号行政征收决定,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2012)丽松行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和(2012)丽松执非字第1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征收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孟际亮在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有浙KN32**小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孟际亮在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浙KN32**小车一辆。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尹伟平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