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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8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海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海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戴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