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路加会与被告庄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加会,庄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路加会,男,汉族,52岁,陕西省子长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庄春明,男,汉族,38岁,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加会与被告庄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路加会负担50元。审 判 长 :黄延梅代理审判员 : 贺 瑞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子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