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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某;梁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蓝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做出的(2009)蓝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3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蓝执字第00305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梁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蓝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做出的(2009)蓝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梁某所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蓝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向其送达,2009年12月20日生效;其申请执行的期间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届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又无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发生,现其提出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梁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哲强 审 判 员  许宏刚 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