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宣汉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23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康凯,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某,女,生于1988年8月26日,苗族,原籍贵州省黔南市,现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立案受理。2012年9月6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邹正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