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汤志远与周成伟、梅晓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成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志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丽君。原审被告梅晓丽。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责人朱军杰。上诉人周成伟为与被上诉人汤志远、原审被告梅晓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1)金东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周成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成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