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焕富、韩奉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其泰,该行大盛支行职工。被告杜焕富,农民。被告韩奉太,农民。被告韩风娈,农民。被告张洪亮,农民。被告张玉娥,农民。被告韩传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焕富、韩奉太、韩风娈、张洪亮、张玉娥、韩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5元,减半收取1368元,保全费8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