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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索甲录与金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索甲录;金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索甲录,男,汉族。被告金永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索甲录与被告金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索甲录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甲录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甲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索甲录负担。审 判 长  苏平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人民陪审员  石广善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姚巧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