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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春荣,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委托代理人赵景文,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委托代理人孟繁杰,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部。被告张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