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府执字第0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永平与姬锁柱、白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府执字第00047-3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平,男。被执行人姬锁柱,男。被执行人白福民,男。本院在执行杨永平与姬锁柱、白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2年3月10日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姬锁柱、白福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杨永平支付欠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利息从2010年3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784元。被执行人姬锁柱、白福民未能履行。本院于2012年8月7日做出(2012)府执字第00047-1号执���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姬锁柱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旭丰支行账号内的存款61475元冻结,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我院与申请人结算,姬锁柱应支付申请人本息58954元及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同时承担执行费784元,共计60413元。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做出(2012)府执字第00047-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2年9月3日将该账号内的存款60413元扣划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账号26-060701040002545内,并向申请人支取,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贾建荣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