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收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姚翠莲与薛林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翠莲,薛林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收第01239号原告姚翠莲,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告薛林宝,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翠莲诉被告薛林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翠莲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翠莲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翠莲承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