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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嘉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捷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嘉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捷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嘉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昆山市玉山镇北柏庐北路35号楼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513817-5。被执行人芜湖捷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出口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79509347-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鸠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捷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云茂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