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姚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海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