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某忠,余某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x大道x号。法定代表人:孙陆,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龙,男,该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管理员。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该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管理员。被告:邱某忠,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x路x巷x号。被告:余某媚,女,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x路x巷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邱某忠、余某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成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