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周云华与珠海经济特区裕元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华,珠海经济特区裕元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31号原告周云华,女,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身份证号码43242219710303XXXX。被告珠海经济特区裕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翠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桂喜。委托代理人陈小烨,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号码4416241984020XXXX。系该公司法务专员。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华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裕元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云华承担,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阳伟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