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建岩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建岩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556号原告东莞市建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白马园路14巷16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永祥。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杜陵简王井村。法定代表人胡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东莞市建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岩公司)与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永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兴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岩公司诉称,与被告签订《膨胀剂供需合同》,给被告供应膨胀剂,经结算被告下欠其货款87664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8766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和兴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膨胀剂供需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供应JY-H型膨胀剂,单价为每吨14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所需材料,截止2011年9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材料款为665245.5元。至2012年1月13日原、被告决算,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下欠原告货款87664元。此后,原告索款,被告未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87664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提供与被告签订《膨胀剂供需合同》以及被告决算清单,证明与被告之间供货关系以及被告下欠货款数额。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膨胀剂供需合同》、决算清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原、被告自愿签订《膨胀剂供需合同》应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供应货物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现原告依据与被告决算清单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664元。被告若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9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熊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