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陈海敏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海敏
案由
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敏,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城区。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2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敏犯故意伤害罪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0月05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陈海敏酒后在汕尾市城区马宫镇桃园村,遇见一名捡破烂的湖北省男子湛某,见其胶袋内装有高压锅等废品,便怀疑是盗窃来的物品,被告人陈海敏就从破袋内拿出一个高压锅盖对湛某头部及身体进行殴打,致湛受伤,后在本村村民的劝阻下才停手。经法医鉴定,湛某伤势属于重伤。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至2012年5月9日,被告人陈海敏采用手提电话(180××××1380)联络等方式,先后在汕尾城区城南路“某旅业”宾馆、城南路“某岛”游戏室内、城南路“某豪旅业”,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4共3次,得款共计450元人民币。2012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海敏与陈某4在城南路“某豪旅业”506号房正准备吸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陈海敏身上缴获可疑毒品2小包。经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共计1.5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海敏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且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海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陈海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冰毒”。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2002年10月5日凌晨4时多,被告人陈海敏酒后在汕尾市城区马宫镇桃园村,遇见一名捡破烂的湖北省籍男子被害人湛某,见其拿着的袋子内装有高压锅等废品,便怀疑是盗窃来的物品,被告人陈海敏从该袋子内拿出一个高压锅盖对被害人湛某的头部进行殴打,致湛受伤,后在本村村民的劝阻下才停手。经法医鉴定,湛某伤势属于重伤。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海敏供述,供认2002年10月5日凌晨4时左右,他喝酒后路经汕尾市城区马宫镇桃园村时,碰见一名捡破烂的男子拿着一个大袋,见到他后就转身逃跑,他追上去,发现袋子里面有高压锅、水壶等物品,就问该男子是在那里偷的,其说在邻村偷的,他就叫还给别人,并骂该男子,该男子就从裤袋里拿出一把介片,他见状从该男子袋里拿出一个高压锅盖,打其头部两下,该男子被打后就跌坐在地上,并想反抗用介片划他,他又用高压锅盖打其身体,打了二十多下,该男子被呼救命,村民陈某2、陈某3等人就过来劝他并抢过他手中的高压锅盖,他看到该名男子头部在流血,他就离开现场并逃往外地打工。2、被害人湛某陈述,称2002年10月,他租住在汕尾市城区马宫镇新村,以捡垃圾卖荒货为生,同月5日凌晨4时左右,他从新村到桃园村捡垃圾,在一个旧厨房里捡了一个旧锅子,路过一户人家门口时,见两个人站在那里,其中一个瘦点的人朝他走来,问他手里的锅子是从那里拿的,他说在村里捡的,其把锅子拿在手里看,接着用锅子朝他头部打,打了两下他就晕倒了,之后就什么事都不清楚了。后妻子发现他没有回家吃饭,就到桃园村找他,见他坐在村外一处荒地受了伤,就把他送到马宫镇医院,接着转到汕尾逸辉基金医院治疗,并报警。后来打他的那个人家里通过村里干部赔偿了他人民币16000元作为医疗费,2003年8月当地政府给他人民币50000元做生活费,他就回原籍了。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2年10月,她和丈夫湛某在汕尾市城区马宫镇新村,靠捡垃圾卖荒货为生,同月5日凌晨丈夫出去后,到了8时许还没有回家,她去桃园村找,发现丈夫在树林里坐着,一半的脸非常红,人不清醒,就把他送去医院治疗,并到马宫派出所报案;2003年当地政府给了他们5万元作为医疗费和生活费,她就和丈夫回原籍。4、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02年10月5日凌晨4时多,他在家里睡觉时被外面的求救声吵醒,起床出来看怎么回事,见桃园村村民陈海敏在他家不远处正用一个高压锅盖敲打一名外省籍男子,该名外省籍男子被殴打时没有反抗,头部在流血,脸部也有血,本村的陈某2、陈某3等人在劝架,陈海敏不肯让人劝,陈某3就将该名外省籍男子拖到附近的桃树旁,但陈海敏还不罢休,想再打,陈某3和陈某2又去劝,后来陈海敏的母亲林某琼过来将陈海敏拉回家去。听说该名外省籍男子偷东西,袋子里装着高压锅、扳手等物品。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陈海敏就是2002年10月5日凌晨4时多在汕尾市城区马宫镇桃园村用高压锅盖殴打一名捡垃圾外省籍男子的人。5、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02年10月5日凌晨4时多,他在家里睡觉时被外面的求救声吵醒,起床出来看怎么回事,见陈海敏正在用一个高压锅盖敲打一名外省籍男子,说其做贼,该名外省籍男子躺在地上不断呻吟,他怕陈海敏将人打死,上前劝,陈某3也上前劝。陈海敏停手后,他见没事了就回家睡觉了。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陈海敏就是2002年10月5日凌晨4时多在马宫镇桃园村用高压锅盖殴打一名捡垃圾外省籍男子的人。6、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2002年10月5日凌晨4时多,他被外面的求救声吵醒,出来看怎么回事,见陈海敏正在用一个高压锅盖敲打一名外省籍男子的头部和身体,该外省籍男子不敢反抗,任他殴打,他怕陈海敏将人打死,就上前劝,邻居陈某2夫妻也出来劝,都劝不住,后陈海敏的母亲林某琼把陈海敏拉回家里,那名被打的男子虽然能走路,但摇摇晃晃,他就上前去扶他。他听说那名外省籍男子偷东西被陈海敏抓到,那名外省籍男子的袋子里装着高压锅、扳手等物品。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陈海敏就是2002年10月5日凌晨4时多在马宫镇桃园村用高压锅盖殴打一名捡垃圾外省籍男子的人。7、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02年10月5日凌晨4时多,她在家里睡觉时听到外面很吵,就出来看,见陈某3家附近围着一群人,她儿子陈海敏坐在石凳上,指着一名外省籍男子说“你再偷东西,还会再打你”,旁边放着一个大袋子,里面装有旧锅等东西,旁边放着一个旧的高压锅盖,那名外省男子坐在地上,头和脸有血,她就拉陈海敏回家了。后派出所的同志来家找陈海敏,她才知道陈海敏打了那名捡垃圾的男子,后她家有凑了一万元赔偿那名被陈海敏殴打的男子。8、《作案现场相片》,证实作案现场情况。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汕城公刑技法字活检2002第724号),证实被害人湛某的损伤属重伤。10、《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7)汕市区法刑初字第99号),证实被告人陈海敏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9月30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1年12月下旬一天至2012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海敏利用手提电话(号码为134××××5974、180××××1380)联络等方式,先后在汕尾市区城南路“某旅业”宾馆、“某岛”游戏室内、“某豪旅业”三个地方分别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4共3次,得款共计人民币450元,2012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海敏与陈某4在城南路“某豪旅业”506房准备吸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被告人陈海敏身上缴获可疑毒品2小包。经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共计1.55克。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海敏供述,供认他2011年年初开始吸食毒品“冰毒”,于2011年12月下旬至2012年5月9日期间,有转卖毒品“冰毒”给陈某4共3次,其中2011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陈某4用手提电话(号码为134××××0649)拨打他的手提电话(号码为134××××5974),要向他购买1克“冰毒”,他就叫其到汕尾市区城南路“某旅业”的一间房找他,陈某4到后就拿了250元给他,他就拿出1小袋“冰毒”出来,两人一起吸食;2012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和陈某4在汕尾市区城南路“某岛”游戏机室内打游戏机,陈某4说要向他买100元“冰毒”吸食,他就把1小袋0.4克“冰毒”给陈某4,然后他们一起到城南路“某旅业”开房一起吸食;2012年5月9日12时左右,陈某4用他的手机(号码158××××7688)拨打他的手机(号码180××××1380),问他有没有毒品,他就向“老猴”买了100元“冰毒”,然后就到汕尾市区二马路口找到陈某4,一起到“某豪旅业”开了506号房,期间他拿了陈某4100元人民币。接着就有公安干警将他们抓获,那包冰毒还没吸食就被民警查获了。2、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他吸食的毒品是向陈海敏购买的,共向陈海敏购买了3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他用手机(号码为134××××0649)拨打陈海敏的手机(号码为134××××5974)说要购买毒品“冰毒”,约好到汕尾市区城南路“某旅业”三楼的一间房,然后他就在房间内给陈海敏250元人民币,陈海敏就拿1小袋重1克的毒品“冰毒”给他;第二次是2012年1月上旬的一天,他和陈海敏一起在汕尾市区城南路的“某岛”游戏机室打游戏机,他拿了100元人民币给陈海敏,向其购买了0.4克毒品“冰毒”,然后一起到城南路“某旅业”的一间房一起吸食;最后一次是2012年5月9日,他打电话(号码为158××××7688)给陈海敏(号码为180××××1380)说要购买1克“冰毒”,然后他们就到二马路红卫小学附近见面,接着就到“某豪旅业”,期间他付了100元给陈海敏,他们到506房里面,来不及向陈海敏拿“冰毒”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陈海敏就是贩卖毒品“冰毒”给他的男子。3、《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2】093号),证实从陈海敏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共计1.55克。4、《通话记录》,证实2012年5月1日至同月12日期间手提机号码180××××1380的通话情况。5、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陈海敏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袋、可疑毒品“麻古”2颗、黑色直板手机1部(号码为180××××1380)、锡纸1条、匕首1把、人民币125元。6、《相片》,证实从被告人陈海敏身上缴获赃物的情况。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海敏辩称没有贩卖毒品“冰毒”。经查,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12月下旬至2012年5月9日期间先后共3次向被告人陈海敏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购毒时的联系方式,与被告人陈海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双方所提的手机号码《通话记录》均能相互印证,故认定被告人陈海敏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43次的证据确实充分,不容否认。被告人陈海敏否认贩卖毒品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敏无视国法,持高压锅盖击打被害人湛某,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海敏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海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罪行,且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湛某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海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海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人民陪审员 林悦涛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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