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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郭志勇与山东郓城九州华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勇,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九州华泰玻璃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1)郓商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九州华泰玻璃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九州华泰玻璃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九州华泰玻璃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行员丁卫东审行员刘丙库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