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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王敬照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敬照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灵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敬照,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灵宝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17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灵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敬照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敬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敬照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承包的灵宝市西闫乡某村黄河滩所种植的桐树。同年3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王敬照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其中202棵桐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蓄积量为26.144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敬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油锯等,书证户籍证明、灵宝市林业局林证科证明、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彭某1、建某强、胡某、彭某2、建某涛、党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森林案件林地、动物、植物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敬照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进行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敬照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敬照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敬照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波瑞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人民陪审员  李新梅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