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冬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4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9日被传唤到案,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于同年7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丛杰、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芦庵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14KM+470M处(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海星村)时,与沿人行横道自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许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及时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系脑脊髓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赏某、潘某的证言、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疾病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代理审判员 董 芳 芳人民陪审员 陈 红 凯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