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法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泽纳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仪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乾法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西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被执行人陕西海泽纳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西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海泽纳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的(2012)乾民初字第00184号已生效民事调解书书,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海泽纳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114202元、诉讼费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经多次执行,于2012年8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陕西海泽纳米有限责任公司当日支付申请人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50000在2012年11月中旬一次性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乾法执字第002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西仪股份有限公司可随时恢复执行原判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战民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米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