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58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锐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律胜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律胜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346号原告:上海锐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华良,产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精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骥,男。被告:上海律胜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幢三层D315室。法定代表人:苏常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锐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律胜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需进行公告,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锐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律胜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铁红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