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执字第007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左超群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左超群;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714-1号申请执行人左超群,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人冯伟业,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左超群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超群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伟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限期执行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嗣后,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雁民执字第0071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的存款,共扣划其银行存款11200元,并冻结了其相关银行账户。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李伟单位,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伟欠债较多,经济状况欠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的11200元,扣除执行费后,其余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受偿141966元,未受偿13279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071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静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