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马静纯与深圳市晟瑞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静纯,深圳市晟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62号申请人马静纯,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申请人深圳市晟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与滨海路交界东南皇城广场大厦3002。法定代表人吴东妮。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受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1408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晟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元的财产,之后,申请人马静纯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静纯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