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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郧县执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邓国舟与杨敬国、杨新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舟,杨敬国,杨新荣,陈满良,孟喜林,张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执字第00090-1号申请执行人邓国舟,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杨敬国,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新荣,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满良,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孟喜林,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性林,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国舟与被执行人杨敬国、杨新荣、陈满良、孟喜林、张性林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敬国、杨新荣、陈满良、孟喜林、张性林已按照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