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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尹军平与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军平,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张孝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尹军平。委托代理人:余成海。被告: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小兔。第三人:张孝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军平与被告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孝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孝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孝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军平撤回对被告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孝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