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缙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肖付琴与李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付琴;李小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丽缙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肖付琴,女,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吕正卫,缙云县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小英,女,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付琴与被告李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劲强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张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