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丰原镇吕家村,农民。被告王某,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丰原镇芦王村,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