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俞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刑初字第4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因本案于2012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俞某使用卡号是62×××19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14880元,经发卡行多次以电话、信件等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俞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银行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并于同年6月22日自动向德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还款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人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证人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俞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本息,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筱婕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