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淳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2012年4月18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2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2)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红霞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被告人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2×××20的信用卡,2008年3月12日最后偿还2000元后逾期未还款,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截至2012年4月,共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8651.58元。2007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86的信用卡,2008年3月15日最后偿还2000元后逾期未还款,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截至2012年5月,共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6999.99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向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6999.99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亮亮、李斌、徐小青证言,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视听资料催收电话录音光盘、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向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3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维花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苏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