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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朝轩与张大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刘朝轩,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大旺,男,汉族,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刘朝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大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新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