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晓帆与潍坊祥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帆,潍坊祥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832号申请人王晓帆。被执行人潍坊祥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禹,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晓帆与被执行人潍坊祥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梁瑞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