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5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志高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205号罪犯胡志高,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彭州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志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以(2006)成刑终字第38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上诉人胡志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止于2015年11月2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5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志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2.5分。另查明,罪犯胡志高被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其原住地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载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志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志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