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军平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14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平,原西安科达化工厂职工。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半坡路4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军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5日在本院恢复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9442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将案件款交付本院,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刘军平。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