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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26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崔晓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626-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农民。被执行人:崔晓娣。本院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莱阳照民字第11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崔晓娣在恒丰银行烟台莱阳支行龙门分理处账号为153501258678900056和153501258678900049存款的冻结。现需解除冻结划拨存款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晓娣在恒丰银行烟台莱阳支行龙门分理处账号为15×××56和15×××49存款的冻结。裁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