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郑学国与丰南区小集镇东韩庄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国,丰南区小集镇东韩庄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郑学国委托代理人:刘奎星,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丰南区小集镇东韩庄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国与被告丰南区小集镇东韩庄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学国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贾东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