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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求知与范俊、陈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求知,范俊,陈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姚求知,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范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陈宏霞,女,1971年5月1日,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鸠执字第477号,现因变卖财产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俊、陈宏霞所有的***室房屋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