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蔡X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蔡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55号原告张XX,女,195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无业。被告蔡XX,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蔡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3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