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秦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林立贵与陈建中、章肖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贵,陈建中,章肖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秦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林立贵,男,住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沈玉宇,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中,男,住本市秦淮区。被告章肖玥,女,住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宋联民,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立贵与被告陈建中、章肖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立贵的委托代理人沈玉宇、被告章肖玥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联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立贵诉称,被告陈建中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其以承揽人防工程需要工程款为由分别于同年11月1日、12月24日分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其中11月1日借款10万元,12月24日借款40万元,借期均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陈建中催要借款,陈建中均置之不理,直至杳无音讯。被告章肖玥与陈建中系夫妻关系,其应当就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陈建中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3月2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章肖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建中、章肖玥承担。被告陈建中未作答辩。被告章肖玥辩称,夫妻关系与共同债务人之间不能直接画上等号,合法的夫妻关系不等同于共同债务人。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关键是看夫妻之间有无借款合意,以及有无从中受益或推定受益。被告陈建中身为公务员,不可能经商投资工程建设。其每月收入达六七千员,无需为生活借款。因夫妻感情不和,章肖玥多年来自己谋生,从未用过陈建中的一分一文。且陈建中、章肖玥未共同购置大宗家庭财产,陈建中亦未单独购置大宗家庭财产。故章肖玥未同意该笔借款,也未从该借款中受益。章肖玥本身就是陈建中诈骗行为的受害者。陈建中对钱财的痴迷已经达到变态的程度,其为了聚敛钱财和进行高风险的炒股等投资,对自己妻子的个人婚前投资也不放过。婚后,陈建中数次向章肖玥借款,至今分文未还。另外,陈建中在编造虚假的资金用途、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个人、非金融机构(放贷公司)、银行等出借方大肆借款,就章肖玥掌握的证据来看,陈建中总计举债约700万元,加上高息,还款责任接近上千万元。陈建中甚至还伪造虚假的产权凭证进行虚假抵押借款,然后人间蒸发,其诈骗的企图已昭然若揭。原告“先民事、后刑事”,甚至“光民事、不刑事”的诉讼策略,不符合程序正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章肖玥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建中与章肖玥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日,被告陈建中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林立贵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期限三个月,于2012年1月31日前归还。”同时陈建中出具收到10万元的收条一张,并在收条上注明“以网上银行转帐为准”。当天,原告通过工商银行网银转给陈建中93500元。2011年12月23日,原告又通过工商银行网银转给陈建中359000元。次日,陈建中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林立贵人民币现金肆拾万元整,期限三个月,于2012年3月23日前归还。”同时,陈建中出具收到40万元的收条一张,并注明“以工商银行网银转帐方式划款”。第一笔借款到期后,陈建中未按约还款,并失去联系。原告于2012年3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陈建中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章肖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陈建中和章肖玥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两张、收条两张、网银转账汇款查询单两张。章肖玥质证对结婚证不持异议,但表示对陈建中借款一事不知情,对借条、收条、网银查询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网银转账金额与借条所载借款金额不一致,故即使借款真实,该证据也证明借款利息已在给付款项时预先扣除。被告章肖玥抗辩称本案诉争的借款即使真实,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章肖玥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抗辩意见:1、借条原件三张,证明陈建中在婚内向章肖玥借款,骗取其财产。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2、常州市钟楼区文亨花园社区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章肖玥与陈建中的分居状况。原告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今年初,章肖玥有一次报陈建中失踪的记录,故章肖玥和陈建中应当是住在一起的。章肖玥陈述,陈建中2003年到南京工作,自2005年起与其闹离婚分居。2007年,小孩到南京上初中,2009年章肖玥到南京照顾小孩,2011年4月回常州居住,今年初陈建中出事后,章肖玥为照顾小孩再次到南京居住。3、传票与诉状,证明章肖玥已起诉要求与陈建中离婚。原告质证表示起诉是在陈建中借款纠纷发生之后,且夫妻感情不和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4、24页借条复印件,证明陈建中借款目的并非用于正常的生活与经营,借款数额远远超出正常人的想象,诈骗企图非常明显,该债务依法应由陈建中个人承担。原告质证对真实性不认可,并表示与本案无关。5、信用卡对账单及催款函共9份,证明陈建中恶意透支信用卡,其目的是为了非法侵占财产。原告质证对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6、证人陈某某在其他案件中的证言笔录及陈建中父亲陈兆某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证明陈建中、章肖玥多年来夫妻感情不和,并已分居。原告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陈建中的案子已涉嫌刑事诈骗,原告应报案追究陈建中刑事责任。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各自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建中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陈建中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相关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债权人除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外,还应就款项的交付承担证明责任,借款本金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案中,原告与陈建中在两张收条中均明确了款项的交付以工商银行网银转账为准,故依据原告提供的网银转账查询单,原告的实际出借本金应分别为93500元、359000元。另依据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被告陈建中的相关负债金额已远远超出一般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章肖玥分享了陈建中的巨额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故本案诉争的借款应认定为陈建中的个人债务,对于原告要求章肖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立贵借款本金452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3月24日至其实际还清借款时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林立贵对被告章肖玥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保全费30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530元,由被告陈建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巍人民陪审员 许万燕人民陪审员 杨淑云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陶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