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XX与黄XX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340-3号申请执行人黄XX。委托代理人苏X。委托代理人黄XX。被执行人黄XX。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黄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3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押金、定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XX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已受理,现正在审查中,案号为(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64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XX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315号仲裁裁决,本院已受理,现正在审查中,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果最终本院驳回被执行人黄XX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