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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乔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咏梅与刘永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咏梅,刘永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王咏梅,昌乐县矿机花园小区。被告刘永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咏梅与被告刘永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告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轿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永然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炳奇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核稿:审核: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王咏梅,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昌乐县矿机花园小区。身份证号码370725196804040021。被告刘永然,男,40岁,汉族,昌乐县朱刘街办小东庄村村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咏梅与被告刘永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告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轿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永然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郑希龙审判员马金汉审判员孙尧二○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