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弘宇灯饰有限公司与郑会英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弘宇灯饰(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景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军,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会英,女。委托代理人汪玲,男。上诉人弘宇灯饰(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会英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弘宇灯饰(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弘宇灯饰(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弘宇灯饰(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弘宇灯饰(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玉婵(兼)附本裁定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以下略)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