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光民特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德和、徐志芳要求宣告黄丽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黄德和;徐志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05号申请人黄德和,男。申请人徐志芳,女,系黄德和之妻。申请人黄德和、徐志芳要求宣告黄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黄丽,女。黄丽系申请人黄德和、徐志芳的女儿。申请人女婿杨某甲于2006年3月因故死亡,女儿黄丽在丈夫杨某甲死亡后深受打击,导致精神失常,于2009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11日发出寻找黄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德和、徐志芳的女儿黄丽因丈夫死亡,于2009年5月份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黄丽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丽为失踪人;指定黄德和、徐志芳为失踪人黄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易秀芳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柴夏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