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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范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付某与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某;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范民初字第258号原告付某。被告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因证据不足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继权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刁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