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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林烽与黄浙技、黄先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烽,黄浙技,黄先堂,绍兴县美之帘窗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林烽。委托代理人:陈鑫淼。被告:黄浙技。被告:黄先堂。被告:绍兴县美之帘窗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英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蒋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烽与被告黄浙技、黄先堂、绍兴县美之帘窗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  高  翔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