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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冠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许士涵与郭彦刚、吴学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士涵,郭彦刚,吴学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冠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许士涵,男,200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法定代理人张爱玉,女,汉族,农民,原告的母亲。法定代理人许永霄,男,汉族,农民,原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吴立成,山东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彦刚,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吴学占,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朝红,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本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秦迎雪,女,公司职工。原告许士涵与被告郭彦刚、吴学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士涵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吴立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彦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本振、秦迎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学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4日8时30分,在冠县冠斜路社庄社区门口,被告郭彦刚驾驶鲁p×××××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路南向北斜过公路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交警认定郭彦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346.07元、护理费56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出院后护理费9100元、鉴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668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42478元。被告郭彦刚辩称,肇事时我系受吴学占雇佣,是执行司机职务行为,车辆是吴学占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辩称,认可车辆的投保情况,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和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吴学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4日8时30分,郭彦刚驾驶鲁p×××××轿车,沿冠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冠斜路社庄社区门口,与由路南向路北斜过公路的许士涵相撞,致使许士涵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郭彦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士涵不承担责任。许士涵在事故中受伤,在冠县中心医院住院23天,花医疗费7346.07元。根据冠县人民医院的鉴定意见,许士涵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为70日,护理人数为1人。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元。许士涵的母亲张爱玉是北京蓝天幼儿园的员工,月工资3940元;许士涵的父亲许永霄是北京海盈阁水产行的职工,月收入3500元。鲁p×××××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吴学占,郭彦刚是吴学占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郭彦刚受雇佣期间。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张爱玉收入证明、许永霄收入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单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凭。本院认为,因事故车辆鲁p×××××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郭彦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应依法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车辆的所有人吴学占赔偿。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需要两人护理,应按照一人护理计算赔偿数额。原告许士涵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有:医疗费7346.0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出院后护理费9100元、残疾赔偿金16684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39810.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8810.07元,被告吴学占赔偿原告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过付。案件受理费862元,原告承担50元,被告吴学占承担8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秀丽陪审员  路 岩陪审员  张彩敏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齐星明 来源: